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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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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永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永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等与河南省新永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永新重型机(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称济源钜峰公司应当移交尚未移交的手续有:1、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的原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及立项批复文件;2、高、低压配电柜线路图纸、技术协议及发电设备图纸;3、高、低压配电柜购货发票、生产厂

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称济源钜峰公司应当移交尚未移交的手续有:1、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的原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及立项批复文件;2、高、低压配电柜线路图纸、技术协议及发电设备图纸;3、高、低压配电柜购货发票、生产厂房建筑发票、电缆发票等共计1090万元的发票。而济源钜峰公司却称其公司并未保管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立项批复文件,不存在移交义务;除已移交的发票外,仍有部分发票因未付清货款致使供货方尚未开具发票,也不存在移交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12月30日,济源钜峰公司与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2012年1月11日,新永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岳元给济源钜峰公司出具的结算清单可以证实济源钜峰公司已按协议书约定将价值1270万元的资产移交给了新永新济源分公司,且新永新济源分公司在诉讼中也认可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的第一批应付总转让款的45%,就是指结算清单上所列资产价值1270万元的45%,故新永新济源分公司也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济源钜峰公司支付相应的价款。按照协议约定,新永新济源分公司于2012年1月20日前应付总转让款1270万元的45%即5715000元,扣除新永新济源分公司已支付的3584000元,剩余2131000元未付,现济源钜峰公司要求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支付该2131000元,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如未按期付款所产生的损失由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承担,故济源钜峰公司要求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从2012年1月2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因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系新永新公司依法成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新永新济源分公司应当以其所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开办单位企业法人新永新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诉讼中,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称济源钜峰公司尚未移交的手续有:1、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的原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及立项批复文件;2、高、低压配电柜线路图纸、技术协议及发电设备图纸;3、高、低压配电柜购货发票、生产厂房建筑发票、电缆发票等共计1090万元的发票。济源钜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而新永新济源分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以上手续及具体何种类、何数量的发票在济源钜峰公司处,故对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新永新济源分公司要求济源钜峰公司承担2011年1月一12月其土地租赁费92800元、其垫付的工伤赔偿款46万元、济源钜峰公司未及时协助办理用电休户申请导致电业部门多收电费585000元、其垫付的职工工资588655元、济源钜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吕凯及其工作人员赵丰从新永新济源分公司取款3021384.4元、固定资产投资先进企业奖金4万元、济源钜峰公司移交厂房有质量问题、部分移交工程未完工导致的经济损失及济源钜峰公司未按约定全部交付资产及相关手续导致的经济损失等,济源钜峰公司均不予认可,双方之间存在纠纷,根据新永新公司出具的结算清单中明确载明“其余另行协商”,且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所述以上各项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新永新济源分公司又明确表示不反诉,故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所述以上各项纠纷均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涉及,当事人可另行主张。一审法院判决:新永新济源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济源钜峰公司2131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2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不足部分由新永新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38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新永新济源分公司负担。

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新永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1、二审中,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新永新公司提交2012年元月11日由双方签字的《钜峰结算清单》一份。用于证明1270万元不是济源钜峰公司的实际投资,而是双方的经济往来款。济源钜峰公司经质证认为,该份《钜峰结算清单》是不生效的,当时济源钜峰公司签字后发现徐岳元在《钜峰结算清单》上写的是经济往来,就又让徐岳元另写了一份,交给济源钜峰公司。新永新公司、新永新济源分公司在一审中也认可济源钜峰公司提交的《钜峰结算清单》,济源钜峰公司认为其提交的《钜峰结算清单》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新永新公司提交了由洛阳中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新永新济源分公司小李庄厂区的机械设备以及工程和房屋建筑物造价进行的《评估咨询报告书》二份。用于证明济源钜峰公司在退出该项目时,对工程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虚报。济源钜峰公司经质证认为,该评估咨询报告是新永新公司单方委托,其没有参与,二份报告没有对全部工程进行评估,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不予认可,徐岳元给济源钜峰公司出具的《钜峰结算清单》应作为支付投资转让款的依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一)、关于对原审程序是否妥当问题。济源钜峰公司在一审庭审后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原诉讼请求进行相应的减少,并不是增加诉讼请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减少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或影响到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新永新公司的实体权利,应予准许。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新永新公司对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是否拖欠济源钜峰公司转让款,数额多少的问题。二审认为:2011年12月30日,济源钜峰公司与新永新济源分公司对济源钜峰公司退出合作项目后双方权利义务如何承担、款项支付的期限约定非常明确。在2012年1月11日,新永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岳元又向济源钜峰公司出具《钜峰结算清单》一份,清单中记载的七项内容,合计1270万元,以上结算往来双方认可,其余另行协商。徐岳元为济源钜峰公司出具《钜峰结算清单》的行为说明新永新济源分公司对济源钜峰公司的投资金额是认可的,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对于二审中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新永新公司提供的由双方签字的《钜峰结算清单》,经查,该结算清单与原审中济源钜峰公司提供的《钜峰结算清单》内容除“以上结算往来”变为“以上经济往来”外,其余内容一致。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新永新公司提供的《钜峰结算清单》上显示的内容并不能证明双方还没有进行算帐;如果双方没有算帐或帐目不清的话,新永新公司不可能在2012年1月17日承担济源钜峰公司欠任小波施工款180万元,新永新公司也不会在2012年3月9日又以电汇和银行承兑汇款方式支付济源钜峰公司180万元。因此,对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新永新公司主张1270万元是经济往来款而非济源钜峰公司投资款的理由,本院二审不予支持。同理,对于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新永新公司上诉主张的3021384.4元应在1270万元中扣除,其它款项也应在本案解决的理由,因双方在《钜峰结算清单》中已经说明其它争议另行协商,而本案审理的是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是否拖欠济源钜峰公司1270万元转让款的问题,在一审中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新永新公司未提起反诉,因此,一审法院以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告知其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新永新济源分公司应按照协议书约定于2012年1月20日前支付济源钜峰公司2131000元及利息,新永新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848元,由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新永新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