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损失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25303.05元。 二、限被告南京市泾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原告56325.76元(含被告董慧华垫付80000元),被告董慧华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4元,减半收取3662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5262元,由被告南京市泾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董慧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正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