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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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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学志、刘德红与平顶山市恒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一审案件受理费14935元,原审准予缓交至执行时交纳,由吕学志负担3862元,刘德红负担5537元,平顶山市恒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5元(其中刘德红预交6202元,吕学志应预交725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35元,原审准予缓交至执行时交纳,由吕学志负担3862元,刘德红负担5537元,平顶山市恒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5元(其中刘德红预交6202元,吕学志应预交7253元,本院准予缓交至执行时交纳),由吕学志负担1295元,刘德红负担6080元,平顶山市恒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小青

审判员  李新保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