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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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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宝丰县第一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关于社会保障费的支付问题。建筑工程社会保障费是为保证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劳动人员得到社会保障而设立,由建设方缴纳,经相关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再拨付给施工企业。依据建设部、财政部下发的建标

关于社会保障费的支付问题。建筑工程社会保障费是为保证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劳动人员得到社会保障而设立,由建设方缴纳,经相关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再拨付给施工企业。依据建设部、财政部下发的建标(建标(2013)4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其中规费为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规费第一项为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五部分。因此,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建设工程款的组成部分,科兴公司将其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予以请求与法有据,应予支持,宝丰一高所称科兴公司一审没有主张社会保障费并以此主张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违背“不告不理”原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为规范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以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政府文件均明确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系施工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障专项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建筑业企业调剂、拨付,确保社会保障费专款专用。尽管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向政府管理部门缴纳,再由政府管理部门向施工企业调整、拨付,更有利于社会保障费的社会化管理,但宝丰一高既认可其应当承担本案的社会保障费且同意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却迟迟不按承诺履行,明知且违反政府的管理规定,所称“原审法院直接把社会保障费判归科兴公司没有法律依据且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行政决定、政府文件相违背”,本院不予采信。宝丰一高另以科兴公司延期交工、严重违约为由二审主张科兴公司应向宝丰一高支付违约金,因宝丰一高该主张系反诉内容,其在一审既未以此抗辩,又未提起反诉,且无违约具体数额请求抵销,科兴公司是否严重违约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原审判决对该相关事实未予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亦不予审理,宝丰一高可另行解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19号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用承担。

二、变更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19号判决第一项为:宝丰县第一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下余工程款7393393.47元、社会保障费354562.11元,共计7747955.58元及利息(利息以7747955.5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9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宝丰县第一高级中学、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各承担5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庞 敏

审 判 员  张艾华

代理审判员  江 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珠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