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兴公司答辩称:一、基础加固费用应由宝丰一高承担。产生基础加固费用是因为科兴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该工程西北角地基下沉,经详细调查得知该地有一口老井,而宝丰一高在先期勘察设计环节没有将地质勘察清楚,科兴公司不应当为勘察、设计缺陷承担责任。故因基础加固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应当由宝丰一高承担。二、社会保障费应由宝丰一高承担。依据《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障费是施工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该项费用实行统一预算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建设单位不得将其转嫁给施工企业。宝丰一高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时就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缴纳,现工程已竣工验收,但宝丰一高仍未缴纳。如果宝丰一高无期限的拖延缴纳,那么科兴公司的该项权利则无实现之日。社会保障费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返还施工企业,并且是工程款的组成部分,一审判决宝丰一高向科兴公司支付社会保障费354562.11元正确。三、科兴公司不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首先,工程工期延误并不是科兴公司原因造成的,科兴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其次,宝丰一高在一审时也没有以工期延误为由提出违约赔偿主张,视为其对工期延误的认可,科兴公司无需向宝丰一高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四、一审利息计算时间正确。科兴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为2014年8月12日,根据审理建设工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宝丰一高应自科兴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向科兴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当事人上诉及答辩意见并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确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宝丰一高对科兴公司本案工程欠款数额及利息应如何认定? 宝丰一高为证明基础加固费应由科兴公司承担,二审提交以下几组新证据:1、2011年11月9日科兴公司针对施工中老井回填及沉降问题向宝丰一高作出的《关于宝丰一高新校区艺术实验楼工程情况汇报》。2、2011年11月10日专家组作出的《关于宝丰一高实验艺术楼地基沉陷问题的意见》。3、宝丰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针对地基下沉问题向科兴公司下达的《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要求“严格按勘查、设计单位制定的处理方案处理到位”;4、科兴公司投标文件;5、宝丰一高发布的科兴公司中标公告;6、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0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平顶山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通知》(平政(2011)17号);7、2011年5月22日科兴公司、监理单位共同参与工程定位测量后盖章确认的《工程定位测量记录》;8、2011年5月22日科兴公司、监理单位共同参与施工放线测量后确认的《施工放线测量(复核)记录》;9、2011年6月2日科兴公司、宝丰一高、监理单位三方现场查看后针对老井处理方案制作的《施工现场签证单》;10、2011年6月18日科兴公司、宝丰一高、监理单位针对老井加固方案制作的《施工现场签证单》;11、科兴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书》。 科兴公司质证认为:1、证据1中的质量问题,因宝丰一高一审没有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质量问题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2、证据2是质检部门应宝丰一高要求单方制作的,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老井加固是宝丰一高前期勘察失误造成的,相关费用应由宝丰一高承担;3、对证据3-6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根据规定,社会保障费应计入工程总造价,由建设单位缴纳。因宝丰一高未按规定缴纳,原审判决宝丰一高支付给科兴公司不违反法律规定;4、对证据7-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对老井的处理经质检部门检验,检验报告可以证明科兴公司的施工是合格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1、2011年5月22日,科兴公司施工前与平顶山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宝丰项目部(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共同进行工程定位测量和放线,形成《工程定位测量记录》(附图标注“老井”)、《施工放线测量(复核)记录》(附图标注“老井”),科兴公司、监理公司均盖章确认。2、2011年6月2日,科兴公司、宝丰一高、监理公司三方共同查看现场,确认“在施工现场内,在L轴交1-2处基础两承台之间有一老井,直径5米、深度9米、水深3.5米”。三方经商定制定出老井具体处理方案及工程计量,形成《施工现场签证单》,记载内容有:“采用1︰1级配砂石回填,并分层振密夯实至低级设计标高处。砂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分层厚度200~300㎜,压实系数不低于0.96,井口四周青石应移处。”具体计量包括“抽水台班(D100清水泵)6个台班”等。科兴公司、宝丰一高、监理公司均在签证单上盖章确认;2011年6月18日,科兴公司、宝丰一高、监理公司三方确认老井加固方案,形成《施工现场签证单》,签证单未记载工程计量,科兴公司、宝丰一高、监理公司均在签证单上盖章。3、宝丰县圣华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科兴公司老井回填进行检测,于2011年6月4日出具建筑用砂检验报告和建筑用碎(卵)石检验报告(编号2011-175、2011-176),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II区中砂、16-31.5㎜单粒级级配”;另于2011年6月8日出具土壤回填检验报告(编号2011-0120),显示各层次压实系数均≥97,但相应的“回填层次”栏空(不显示分层厚度)。宝丰一高认可科兴公司对老井回填基础施工的工程质量及工程计量,亦认可科兴公司对老井加固施工的工程质量。4、2011年11月9日,科兴公司针对老井回填及沉降问题向宝丰一高作出《关于宝丰一高新校区艺术实验楼工程情况汇报》,文中除陈述几方确认的老井处理方案及科兴公司施工及检测情况外,报告另包括以下内容:“在工程主体施工完毕后,我方在检查中发现2轴交L轴老井回填处出现整体沉降约30㎝”。科兴公司经咨询相关结构专家,文中提出针对性施工方案,建议“在老井外增加十字梁”。关于工程进度,报告内容有“主体已全部完工,二次结构正在进行,基础准备验收”;关于工程质量的报告内容有“我方在以上施工中,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进度慢,局部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并表示“以后我公司将组织精干技术人员对本工程前期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不再出现上述类似问题。”5、2011年11月10日,由平顶山市兰德施工图审查事务所经理娄保林、高级工程师高宏全、一级注册结构师李建辉、卢伟峰、注册岩土工程师武见兴、秦峰六人组成的专家组作出《关于宝丰一高实验艺术楼地基沉陷问题的意见》,文中对地基沉陷的原因分析包括:(1)对老井采取的地基处理方案是可行的;(2)施工单位对老井底部的清理不到位,砂石垫层的回填过程中没有采取应有的降水措施,没有达到压实要求;(3)检测机构、施工日记、旁站记录、监理日记要求检测的时间为6月10日,检测报告出具的时间为6月7日,两者存在矛盾。另外检测部门所出的报告欠科学性,检测方法与规范要求不一致;(4)监理单位未按规范进行旁站。6、《审计报告》中基础加固费项320784.59元全部为老井二次加固发生的费用,不包括老井回填基础施工的工程计量。7、本院调查中,宝丰一高认可在勘察设计阶段,勘察设计部门未针对施工区内老井制定设计方案,是在施工前的定位测量、放线中才发现了老井,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共同制定并确认了老井处理方案,形成《施工现场签证单》。科兴公司陈述当时的情况是“科兴公司在工程开工后挖出一个井,是枯井,根本没有水”。7、关于竣工结算,宝丰一高(发包人)与科兴公司(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8、科兴公司《竣工结算书》第47-48项显示“合同内社保金319965.31元”。宝丰一高认可《审计报告》中单列的社会保障费354562.11元应当由宝丰一高承担,仅认为不应当作为工程款直接判归科兴公司。经本院释明,宝丰一高同意于五个工作日内,即2015年10月9日前向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社会保障费,但宝丰一高仍未按承诺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