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更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洹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再审人崔国臣、安敬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合计210178.72元的60%即126107.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45元,由原告崔国臣、安敬叶负担2458元,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洹河医院负担36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45元,由崔国臣、安敬叶负担2458元,安阳市北关区洹河医院负担36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杨西建 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