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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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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茂奎与给高西安、丁成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无效的2012年4月22日房屋所有权买卖转让协议书是被告高西安与被告丁成轩签订的,原告张茂奎与被告高西安虽然签订了保证联合建房协议,但双方是否系合伙难以确定,原告不是房屋所有权买卖转让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无效的2012年4月22日房屋所有权买卖转让协议书是被告高西安与被告丁成轩签订的,原告张茂奎与被告高西安虽然签订了保证联合建房协议,但双方是否系合伙难以确定,原告不是房屋所有权买卖转让协议书的相对人,且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自己联系的建筑材料款项,原被告均认可该款项已经用房屋抵偿。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所有权买卖转让协议书无效,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茂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茂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安琦

审判员  张良鹏

审判员  张振环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