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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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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驻河南省分公司与郑州豫南高速公路开发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对被告胡怡成提交上述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豫南高速公路公司是全权委托普现中负责本案工程合同签订、履行及其他相关的权利均授权给普现中。对

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对被告胡怡成提交上述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豫南高速公路公司是全权委托普现中负责本案工程合同签订、履行及其他相关的权利均授权给普现中。对证据3与豫南高速公路公司无关,不予质证。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5的质证意见同原告。

被告驻马店公路公司对被告胡怡成提交上述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有异议,该合同加盖的“新阳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是虚假的,是豫南高速公路公司诈骗伪造的协议。对其他证据均没有异议。

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驻马店公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如下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欲证明其与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存在工程合同关系,因落款处甲方加盖的印章为“豫南高速公路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部”,故被告胡怡成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经核实,对日期为2007年6月15日的《施工协议书》予以认可,称系其与原告所签,使用“豫南高速公路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部”的印章亦是经过豫南高速公路公司许可,且称该工程部系其公司内设部门,综上,鉴于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对该份《施工协议书》不持异议,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没有异议,可以证明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于2007年8月5日通知原告进场施工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真实、合法,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没有异议,可以证明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收取原告保证金2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与被告提交的证据4能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2)汴民再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8)通民初字第662号、(2010)汴民终字第1104号两份民事判决书的事实,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4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5,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没有异议,与证据7可以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普现中系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的股东,被任命为公司经理,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于2007年5月13日授权普现中代表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负责新阳高速平舆境内工程事宜;而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因原告及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均不予认可,且对其真实性持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7予以采信,对被告胡怡成提交的证据2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6,三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8,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没有异议,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驻马店公路公司索要本案工程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胡怡成提交的证据1系豫南高速公路公司与新阳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的《施工合同》,原告与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均不予认可,该份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胡怡成提交证据3中的工程计量明细单,系被告驻马店公路公司单方出具,原告及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均未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胡怡成提交的欠条、借条、借款条和收条,与本案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之间缺少关联性,原告亦不予认可,且借条、借款条、收条均系复印件,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胡怡成提交的证据5,原告对苗花荣、肖国文分别出具的日期为2007年9月25日、2007年10月1日、2007年10月4日、2007年10月5日、2007年10月10日、2007年10月12日、2007年10月17日、2007年10月22日的相关借条、借款单予以认可;对2007年1月1日的收条原告不予认可,称借条出具时还未开始施工,但因借条内容中显示有K26工程内容,故上述证据均可以证明普现中代表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1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07年6月15日,原告福建中择河南分公司(乙方)与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甲方)签订《新阳高速平舆境内机耕天桥的土方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工程名称:新阳高速平舆境内机耕天桥的土方工程;工程地点:新阳高速辛店李屯境内K26+775、K34+335标段。工程内容:土方工程。承包方式:土方装、运、平、碾压。开工时间:以甲方下发进场通知书为准,设备进场以甲方下达设备进场调迁令为准。工程工期:净工作日60天,雨天和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工程造价:每立方28元,此价为税后价,工程量9.38万方,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以补充协议为准。验收及结算方式:甲方向乙方下达进场通知书,要求3天内设备进场完毕,双方认定设备达到施工要求,甲方预付乙方工程款协议总额的10%,其余款项按工程实际进度土方量扣除已支付的10%,再支付剩余90%的80%,每五日结算一次,下余款项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质量不达标造成翻工、重复翻工的,并在工期内不能完成单项工程的延误工期到时不能按时交工的,单项和数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单、数项并罚2%的工程款。土源由豫南高速公路公司提供并支付土方款,运距一公里,超过一公里,按实际里程追加运费,挖深不超过2米。甲方负责协调理顺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签订协议时乙方需向甲方交纳2%协议履约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返还。工程追加部分及协议变更按实际工程量计价,计算方法按国家正式预算标准追加工程款。如甲方不能按进程及时给乙方拨付工程款或者乙方不按规范施工,则视双方违约,双方均按协议总价的2%作为罚金。上述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交付保证金2万元。2007年8月5日,被告豫南高速公路公司书面通知原告进场施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