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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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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因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未偿还张庆满的借款,2015年2月5日,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关超的私人账户在工商银行向张庆满转账100000元。2015年2月5日,张庆满向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书写收条一份,内容为:“收

因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未偿还张庆满的借款,2015年2月5日,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关超的私人账户在工商银行向张庆满转账100000元。2015年2月5日,张庆满向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书写收条一份,内容为:“收条收到金恒丰汇款100000元,本次本资利息全清。张庆满2015.2.5”。

2014年8月19日,杨威作为甲方(出借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保证人),三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编号:JHF保字2014第0805号,内容为:“…乙方向甲方借款并委托丙方担保,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借款金额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5个月,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借款金额、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借款利率、利息借款月利率为18‰。计息方式为:自款项交付之日起,按月结息,每期利息9000元(结息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借款到期结清所欠本息及其他款项。…第四条担保约定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出具《承诺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违约而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六个月。第五条反担保约定乙方提供的反担保另行签订有关合同。第六条付款、还款方式在乙方提供的反担保人与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按反担保合同约定履行公证或抵(质)押登记等手续后三日内,丙方通知甲方向乙方交付借款。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资金交付于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乙方还款和结息时将资金交付于出借人指定的账户:借款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号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薛洁银行账号6227002590450229175开户银行西峡县支行建行;出借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号:出借人指定的收款人杨威银行账号6217002430016354699开户行建行郑州宝龙城市广场支行。…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两日向借款人交付资金,应按合同出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向丙方支付出借金额百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五天仍未出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无需通知各方,其他方为该合同已经支出的评估、抵(质)押、公证等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如给合同其他各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未能按丙方要求退回《承诺函》、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按出借金额的百分之三向丙方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按乙、丙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引发诉讼的,由败诉方负担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文印费及差旅费等。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合同自三方当事人共同签章(或字)并由丙方加盖骑缝章后生效。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及所有其他相关费用之日终止。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丙方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向杨威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承诺书尊敬的杨威先生:你在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8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2014年借字第0805号的借款/担保合同中参与出资,实际出资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期限5个月利率为18‰,由我公司为你提供如下担保:一、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借款/担保合同到期若融资人不能按期偿还,由我公司于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本金、利息和滞纳金。三、本保证自我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后生效。担保人: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超签发日期2014年8月19日”。同日,杨威通过郑州银行向薛洁转账500000元,同日,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向杨威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今已借到出借人杨威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1月18日止,月利率18‰。作为债务人全面了解本《借据》的法律意义与后果,在此承诺:1、借款人有义务按本《借据》及《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如数偿还借款本息。2、本借款人履行与《借据》相关的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