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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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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刘××、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刘××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必要营养费、交通费、摩托车修理费,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刘××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必要营养费、交通费、摩托车修理费,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赔偿上述损失赔偿数额超过本院确定数额的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摩托车修理费××××460.68元给原告冯××;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摩托车修理费179××1.55元给原告冯××;

三、驳回原告冯××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负担10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4××5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数额计算),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