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尤刑初字第257号 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甲,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以来,被告人纪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进行“六合彩”收注活动,在每周二、四、六晚即香港“六合彩”开奖当日,以香港“六合彩”1至49个号码作为投注号码,以每期香港“六合彩”开出的最后一个号码为中奖特码,投注“单码”中奖按投注金额一比四十比例赔付,先后向郑某某、纪某乙、纪某丙、纪某丁、纪某戊、贺琴、池某某、纪某己、纪某庚等人进行“六合彩”收注,并将收注的号码及金额上报给林某某(另案处理),收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35233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3500元。 2015年3月24日晚,被告人纪某甲在尤溪县中仙乡华仙村其经营的店铺进行“六合彩”收注时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纪某甲的店铺内查获记录“六合彩”收注情况的工作手册一本、号码单一张和“六合彩”书籍两本。案发后,被告人纪某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六合彩”书籍两本;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收注码单、通话记录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工作手册等;证人林某某、郑某某、纪某乙、纪某丙、纪某丁、纪某戊、贺某、池某某、纪某己、纪某庚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收取投注金额计人民币135233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纪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结果,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纪某甲退出的犯罪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晓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詹大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