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与六安市立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一)被告是否按补充协议一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补充协

(一)被告是否按补充协议一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补充协议二是对补充协议一中的工程款支付问题作了变更,其它三项未作变更,因而补充协议二应视为补充协议一就工程款支付作出变更,被告应按补充协议二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400万元损失赔偿款及质量保证金能否计算利息?

400万元赔偿款应先于工程款支付,该赔偿款已于补充协议二签订前支付完毕,故原告要求下欠工程381万元按照补充协议二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留5%作保证金,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按照约定可留98.615万元(1972.3万元×5%)作保证金,该质量保证金不应计算违约金及利息。

(三)原告主张2009年8月22日前的利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原、被告双方在补充协议二中约定“所欠工程款利息于2010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原告于2011年8月22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被告“不付2009年8月22日前的利息”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应支付利息为22.5572995万元,即20.277307万元+2.034411万元+7.467288万元+2.796822万元+1.905534万元+1.946959万元+1.670795万元-98.615万元×525天×0.03%+(101万元-98.615万元)×14天×0.03%。

据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安市立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利息225573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1850元,由被告六安市立医院负担685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薛 文

审判员 金 菊

审判员 余学柱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