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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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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与六安市立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07年8月25日,六安市立医院与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就该工程决算、工程款支付和后期装修配合等,双方协商,并于2007年8月28日达成补充协议一:经审核乙方承建的住院楼主体工程总造价为2566万元(含赔偿款、补偿金

2007年8月25日,六安市立医院与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就该工程决算、工程款支付和后期装修配合等,双方协商,并于2007年8月28日达成补充协议一:经审核乙方承建的住院楼主体工程总造价为2566万元(含赔偿款、补偿金),最终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审计报告为准;已付1519万元,尚欠工程款1047万元,双方约定2007年9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300万、2008年1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260万、2008年6月1日前支付工程款200万、2008年8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150万、余款于2008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若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违约金。截至2007年8月28日,六安市立医院已还款1809万元,其中含退换保证金190万元,实际已还工程款1619万元。2007年9月18日,安徽才兴会计事务所对该工程进行审核,审核结算价为2112.380228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以2100万元作为最终结算价款。

2008年11月19日,经六安市清欠办协调,双方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总造价为2500万元,已付2019万元,尚欠481万元;2009年1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100万元;自2009年5月起(含5月),于每月10日前支付工程款20万元,至2010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所欠工程款的利息按月利率1%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于2010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本协议为原合同、补充协议的补充条款,与原合同、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调整条款外,其他条款仍按原合同、补充协议执行,双方共同履行。该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下欠381万元。

六安市立医院分期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已支付完毕。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以未支付违约金及利息为由起诉来院。2011年11月26日,安徽普瑞司法鉴定所鉴定:2008年1月31日至2008年11月18日按补充协议一约定的违约金28.1394万元及2008年11月19日至2008年12月31日按补充协议一约定的违约金6.8634万元计35.0028万元;2008年11月19日至2009年8月21日按补充协议二约定的利息20.2777万元及2009年8月22日至2011年8月22日按补充协议二约定的利息20.280956万元计40.558356万元;该鉴定中未考虑质量保修金对工程违约金及利息的影响。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