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5日,六安市立医院与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就该工程决算、工程款支付和后期装修配合等,双方协商,并于2007年8月28日达成补充协议一:经审核乙方承建的住院楼主体工程总造价为2566万元(含赔偿款、补偿金),最终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审计报告为准;已付1519万元,尚欠工程款1047万元,双方约定2007年9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300万、2008年1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260万、2008年6月1日前支付工程款200万、2008年8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150万、余款于2008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若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违约金。截至2007年8月28日,六安市立医院已还款1809万元,其中含退换保证金190万元,实际已还工程款1619万元。2007年9月18日,安徽才兴会计事务所对该工程进行审核,审核结算价为2112.380228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以2100万元作为最终结算价款。 2008年11月19日,经六安市清欠办协调,双方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总造价为2500万元,已付2019万元,尚欠481万元;2009年1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100万元;自2009年5月起(含5月),于每月10日前支付工程款20万元,至2010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所欠工程款的利息按月利率1%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于2010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本协议为原合同、补充协议的补充条款,与原合同、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调整条款外,其他条款仍按原合同、补充协议执行,双方共同履行。该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下欠381万元。 六安市立医院分期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已支付完毕。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以未支付违约金及利息为由起诉来院。2011年11月26日,安徽普瑞司法鉴定所鉴定:2008年1月31日至2008年11月18日按补充协议一约定的违约金28.1394万元及2008年11月19日至2008年12月31日按补充协议一约定的违约金6.8634万元计35.0028万元;2008年11月19日至2009年8月21日按补充协议二约定的利息20.2777万元及2009年8月22日至2011年8月22日按补充协议二约定的利息20.280956万元计40.558356万元;该鉴定中未考虑质量保修金对工程违约金及利息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