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智慧、陶继辉质证:该份鉴定书是保险公司对原告的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的重新鉴定,只能作为反驳证据而不能作为支持原告诉请证据。非医疗费用的评定,这种鉴定是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的,这块的费用标准也应在交强险范围之内一并由保险公司理赔。增加的营养日、护理日,应当依据原告原来提交的医疗护理凭证和鉴定报告。 经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7、8、9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5、6,不予认定,应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报告为准。被告王智慧、陶继辉提交的证据1、2、3、4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的陈述及本院认定、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月22日18时35分,王智慧驾驶浙J×××××号轿车,由西向东沿齐云路行驶至磨子潭路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沿磨子潭路祝家余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祝家余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王智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祝家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祝家余受伤后送至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于2010年3月2日出院,共39天,花去医药费10999.30元(其中王智慧、陶继辉垫付4999元)。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祝家余因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二次手术取出固定需费用6000元;三期评定为休息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乙类药自费部分、非医保医疗费计689.5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