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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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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家余与王智慧、陶继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书面答辩:1、本案肇事车辆在本公司处投保是事实,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不同意第三者责任险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中交强险的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书面答辩:1、本案肇事车辆在本公司处投保是事实,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不同意第三者责任险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中交强险的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每次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2、本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3、对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金额有异议。医疗费应剔除689.55元,住院伙食费按住院天数计算。后续治疗费同意鉴定结论。营养费按8元每天计算。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总额已超过交强险每次事故医疗费用10000元,本公司同意赔偿10000元。护理费应为2400元(即60天X40元/天),误工费4800元(120天*40元/天),残疾赔偿金同意按十级计算,应当按照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认可,原告只构成一个十级伤残,并从受伤的部位看并非很严重,所以要求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并其主张也过高,即使要赔答辩人认为1000元为宜。住宿费不认可,原告本身就是暂住在六安市,并在六安市上班,在六安市治疗,所以其主张住宿费没有依据。鉴定费答辩人不承担。本公司支付了鉴定费2450元,该笔费用也应由原告及王智慧承担。综上所述,本公司对原告合理的损失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对于不合理的部分不同意赔付。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如下:

(一)、原告举证:

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情况、责任划分及肇事车辆投保情况。

3、出院记录,证明原告的治疗情况、建议休息天数、原告的伤残情况。

4、医药费收据、用药清单,证明原告花费的医药费用、住院天数、用药种类。

5、司法鉴定书,证明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用为6000元。

6、鉴定费发票,证明花去鉴定费900元。

7、强制保险单,证明事故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8、证明,证明原告自2003年至今一直从事生猪经营,应按照城镇户口赔偿。

9、纳税专用票据,证明原告一直从事生猪经营,合法纳税。

被告王智慧、陶继辉质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驾驶人员是王智慧,实际车主系陶继辉,王智慧是受陶继辉的安排驾驶车辆,王智慧作为驾驶人员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无异议,扣除原告垫付的部分,剩余的部分是我方支付的,请求人民法院判定由保险公司赔偿给我们。对证据5,即皖西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无异议。对证据6无异议。对证据7无异议,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理赔。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原告应提供其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且其主要的收入来源为非农业。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二)被告王智慧、陶继辉举证:

1、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肇事车辆系准驾车辆,驾驶人员系合格驾驶人员。

2、医药费发票,证明原告的医药费10999.30元,原告除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的医药费用由保险人理赔给被告。

3、出院记录,证明原告受伤治疗的事实和期限。

4、保险单,证明原告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人赔付,被告支付给原告包括医药费用应由保险人相应理赔给被告。

5、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受偿范围、方式,交强险之外的应按6:4比例赔付,原告受偿标准应按农村的统筹标准计算。

原告质证:对证据1、2、3、4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公司举证: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程度以及二次手术费用、三期评定、非医保用药。

原告质证:无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