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德强、张小燕返还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21日按月利率11.2750‰计至本判决的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提前清偿的,利息计至实际给付之日),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被告王同祥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同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德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德强、张小燕、王同祥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德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