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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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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林与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经审理查明:三福经营部于2011年1月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为陈秋林。2013年10月1日,三福经营部(供方)与大业公司(需方)在鸠江区万春东路东四大道首邦物流施工工地签订了《木材供

经审理查明:三福经营部于2011年1月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为陈秋林。2013年10月1日,三福经营部(供方)与大业公司(需方)在鸠江区万春东路东四大道首邦物流施工工地签订了《木材供货合同》一份,需方项下加盖了大业公司首邦物流配送中心工程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钟诗德在合同载明的需方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中间署名,供方项下加盖了三福经营部公章。该合同约定:三福经营部向上述施工工地供应方木(7元/米)及模板(53.5元/张),总价款以实际送货单为准;货物以需方指定人员签收的送货单为验收合格,如不合格应当当场退货;需方指定收货人员为朱春明或钟磊;工程施工地及货物送达地点为万春东路东四大道首邦物流施工工地;付款方式及时间:第二层封顶付所欠货款的40%,以后每个月付所欠货款的30%,2013年(应为2014年)春节前付所欠货款的70%,余款在2014年6月10日前付清;需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如有一次违约付款,供方有权要求需方付清所欠全部货款,若工程停工一个月以上,需方应立即付清所欠全部货款;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为:1、每天按总货款1.5%计算的违约金;2、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3、其他实际损失;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三福经营部即向上述工地供应方木、模板,方木、模板送到工地后,朱春明或钟磊在三福经营部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名确认。截至2013年12月30日,三福经营部供货价值共计694199元。此后双方未再发生业务往来。2014年9月3日,陈秋林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3年5月23日,大业公司与安徽首邦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安徽首邦实业有限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工程(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由大业公司承建。2013年7月15日,大业公司与张中国签订了《安徽首邦物流园工程土建班组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大业公司将安徽首邦物流园土建分项工程发包给张中国施工。2013年6月22日,张中国与钟诗德签订了《木工人工清包﹤材料双包﹥内部劳务清包协议书》一份,约定张中国将安徽首邦实业有限公司1-4号楼厂房、科研楼、宿舍楼、办公楼木工工程分包给钟诗德施工,施工地点为芜湖市万春道路。庭审中,证人焦常松称其于2013年10月中旬至2013年12月底用自己的货车为陈秋林运送木材和模板至首邦物流园。证人钟诗德称朱春明、钟磊是工地上技术工,涉案送货单上二人签名属实,欠陈秋林材料款694199元未付属实,《木材供货合同》上大业公司首邦物流配送中心工程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是大业公司姓管的员工在工地办公室盖的,盖章时大业公司还有一姓夏的员工在场。陈秋林为本起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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