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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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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国与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原告治疗期间,其就职的基康仪器(北京)有限公司扣发原告工资2874.08元、扣发奖金4000元。原告之父王仲,1951年8月26日出生;原告之母陈桂花,1950年1月15日出生;二人育有两个子女。原告之子王祺,2011年4月11日

原告治疗期间,其就职的基康仪器(北京)有限公司扣发原告工资2874.08元、扣发奖金4000元。原告之父王仲,1951年8月26日出生;原告之母陈桂花,1950年1月15日出生;二人育有两个子女。原告之子王祺,2011年4月11日出生。

另查明:因轻轨桥墩的敷设占用原长虹路道路主路,轨道交通办组织实施长虹路改扩建工程。轨道交通办将长虹路改扩建工程发包给城建八公司,该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导致原告摔伤的竖井为从地铁生活进水管路中接出的阀门井。

经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导致原告摔伤的井盖已经过修复、提升,现与路面齐平。地铁大学城西站出口南侧主、辅路的正常通行方向为由西向东。原告摔伤位置所在的辅路已铺设为柏油路面,长约200米;该段辅路以东及以西的路段仍为土路;长虹路主路已双向通车。城建八公司称,大学城西站出口南侧辅路已修通部分于2010年完工,以东和以西的两段由于涉及拆迁等问题至今尚未施工,目前仍在等待发包方进一步通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门诊收费收据、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劳动合同书、基康仪器(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工资明细、聘用合同书、青龙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青龙湖崇各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户口簿、照片,被告城建八公司提交的照片、机电分公司第六项目部出具的函件,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派出所询问笔录、现场视频,本院现场勘验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法庭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城建八公司为长虹路改扩建工程的施工人,该工程至今尚未竣工验收,且有部分辅路路段仍未完成施工,城建八公司对该路段负有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即使道路暂时不处于在建状态,但当该道路存在可能对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城建八公司作为施工人,仍然有义务通过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方式来避免危险和损害的发生。依据查明的事实,造成原告损害的直接原因是辅路与路面上的竖井存在较大落差。城建八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措施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该危险或采取提升井盖等方法来避免损害的发生,城建八公司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应当在其过错程度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在行进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应在其自身过错程度内减轻城建八公司的责任。原告要求轨道交通办、运营二分公司、机电分公司和房山市政管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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