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建国与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城建八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竖井的施工单位,也不是管理单位,没有义务对竖井的日常维护承担责任。原告的伤害事实是原告本身及地铁运营公司共同造成的,与我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我公司不应承担赔

被告城建八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竖井的施工单位,也不是管理单位,没有义务对竖井的日常维护承担责任。原告的伤害事实是原告本身及地铁运营公司共同造成的,与我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轨道交通办辩称:原告受伤与我单位没有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运营二分公司辩称:原告受伤的地段属于施工未完成的状态,施工人和协调施工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事发时,两侧路灯都没开,影响了原告行驶的视线,路灯管理人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原告经常往返事发路段,对地面井盖的情况应该比较清楚,但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原告逆行才会经过这个井盖,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也是导致摔伤的原因之一。引起原告摔伤的竖井的产权单位不是我公司,而是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委托我公司管理,我公司又将所辖地铁线路机电设施的检测保养维护等责任委托给了机电分公司。原告的摔伤与我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机电分公司辩称:同意运营二分公司的答辩意见。井盖存在在前,道路施工在后。施工方在道路施工过程中找到我公司,我公司在2014年5月12日给施工单位出具了一份证明材料,证明此道路一直在施工过程中。我公司对此竖井不负有责任。

被告房山市政管委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晚9时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的长虹路行驶。在由东向西行至地铁大学城西站出口南侧辅路时,由于井盖与路面存在较大落差,原告前车轮陷入,原告摔出受伤,车辆受损。原告经医院诊断为“上、下唇撕裂伤,上、下牙龈撕裂伤,下颌骨骨折等”。2013年8月3日至2014年5月19日期间,原告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北京口腔医院、北京天坛医院、中国核工业北京四〇一医院等治疗支出医疗费47944.77元。医院共计出具了休息62天的建议。原告在诉讼中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申请事项进行了鉴定。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3月27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原告交纳鉴定费23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