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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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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某某承担。 另查明,原、被告房屋出售时被告 某某之子汪某某支付房屋佣金及过户费用共计28750元。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应互尽家庭义务,努力营造一个幸福的家庭。但是被告 某

某某承担。

另查明,原、被告房屋出售时被告

某某之子汪某某支付房屋佣金及过户费用共计28750元。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应互尽家庭义务,努力营造一个幸福的家庭。但是被告

某某与原告及其儿子共同生活期间,与原告儿媳发生矛盾后随其儿子回兰州生活,为此双方分居生活影响了夫妻感情,加之共同房屋出售后,被告

某某因其姓无法办理银行卡,故将售房款存入其子汪某某的银行卡而没有给付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被告均不同意与对方子女共同生活,且原告坚决表示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原告段某某要求与被告

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共同房屋出售款316250元理应平均分割,但是考虑被告

某某身患疾病尚需治疗,且工资收入少,在分割售房款时应给予照顾。故被告

某某应当给付原告段某某售房款十二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段某某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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