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汝林与周庆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周国庆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变更车道与相邻车道刘家坤驾驶的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认定:被告周国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汝林不承

本院认为,被告周国庆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变更车道与相邻车道刘家坤驾驶的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认定:被告周国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汝林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周国庆承担。因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应由被告周国庆承担的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限额50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赔付。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中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的赔偿项目,由被告周国庆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刘汝林主张医疗费1176.7元,并提供病历资料及票据证明其主张,二被告对原告刘汝林提供的2014年5月7日和2014年5月13日的医疗费票据提出异议,辩称因没有相应的门诊病历记载不予认可。经审查,原告刘汝林提供的2014年5月7日和2014年5月13日的医疗费虽然没有相应的门诊病历记载,但是均发生于原告刘汝林住院期间,且数额不大,确系原告为治疗伤情所花费,对于该部分单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汝林住院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已由被告周国庆垫付。经核算原告刘汝林提供的医疗费单据,原告刘汝林自行支付的医疗费数额为1176.7元。

原告刘汝林主张按照每月3300元计算197天的误工费21670元,并提供《劳务合同书》、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扣发工资证明、事发前三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证明其主张,二被告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刘汝林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每月的工资为3300元,对于其主张按照每月3300元作为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刘汝林伤后的误工时间为197天,经核算,原告刘汝林的误工费为2167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