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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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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朝明,唐志会等与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特字第00017号 异议人易朝明,女,194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异议人唐志会,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唐志平,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特字第00017号

异议人易朝明,女,194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异议人唐志会,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唐志平,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人黄安秀,女,193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申请人刘忠田,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异议人易朝明、唐志会与申请人黄安秀、被申请人刘忠田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培荣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异议人易朝明,异议人唐志会的委托代理人唐志平,申请人黄安秀、被申请人刘忠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异议人易朝明、唐志会诉称,刘忠田系其兄长刘某某(被宣告失踪)的财产代管人。刘某某原系易朝明的女婿、唐志会的姐夫。2001年4月,刘某某从广州返家途中走失,下落不明。2003年,易朝明之女邓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某某离婚。合川法院(2003)合法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离婚。2010年10月,易朝明与合川区统一征地办公室签订了《合川区小安溪河防洪护岸综合整治二期工程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统建购房优惠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安置对象分别为易朝明、刘参谋、唐志会、刘某某、刘凯华。2013年7月26日,易朝明与合川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征重新订立《合川区小安溪河防洪护岸综合整治二期工程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统建购房优惠补偿协议》,该户安置人数变更为4人,分别为易朝明、唐志会、刘参谋、刘凯华。2013年,刘某某之母黄安秀申请宣告刘某某失踪,后黄安秀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为刘忠田,并明确财产范围。2013年7月29日,合川法院依据刘忠田提交的2010年10月易朝明与合川区统一征地办公室订立的协议,作出了(2013)合法民特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刘某某与易朝明一并安置(刘某某应按小安溪河防洪护岸综合整治二期工程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统建购房优惠补偿协议中约定享有的权利义务并承担义务),失踪人刘某某的上列财产交由刘忠田代管。后刘忠田依据第一次协议内容及(2013)合法民特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书要求易朝明、唐志会分割获原房屋补偿金等。因该协议已经作废,故合川法院依据该协议作出的(2013)合法民特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书中关于刘忠田应代管的财产内容没有依据,应撤销该部分内容。特申请撤销合川法院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合法民特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书中关于小安溪河防洪护岸综合整治二期工程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统建购房优惠补偿协议中刘某某应享有的有关权利义务,以及由刘忠田代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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