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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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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学治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重庆市远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太保合川支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事故车辆在被告“太保合川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车上人员险保险金额各2万元,有不计免赔,且在保险

被告“太保合川支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事故车辆在被告“太保合川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车上人员险保险金额各2万元,有不计免赔,且在保险期内没有异议。因原告是在车顶上作业时受伤,不符合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只能适用车上人员险。但车上人员责任险与本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的损失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求偿,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太保合川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唐勇均系被告屈仁建聘请的驾驶员。2014年8月8日21时20分许,唐勇驾驶被告屈仁建挂靠在被告“远邦公司”名下的渝CK91XX号重型车(半挂车号渝CA2XX挂)在重庆市潼南县东安大桥搅拌站卸货时,原告尚在车顶作业过程中,唐勇便驾车启动,造成原告从车顶坠下受伤。2014年8月8日,经重庆市潼南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唐勇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潼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诊断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左柯氏骨折。次日转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5天,诊断为1、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2、左桡骨远端骨折;3、左下颌皮肤裂伤;4、2型糖尿病;5、左尺骨茎突骨折;6、腰背部软组织损伤。原告在上述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70,328.88元,其中原告支付6,900元,被告屈仁建垫付63,428.88元。被告屈仁建表示其垫付的医疗费不纳入本案处理。2014年12月31日,经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股骨转子间骨折的伤残等级为9级,左桡骨远端、尺骨茎突骨折的伤残等级为10级,需续医费10,000元。原告产生鉴定费1,400元。2015年1月6日,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果。

另查明,周勇驾驶的渝CK91XX号重型车(半挂车号渝CA2XX挂)在被告“太保合川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100万元,车上责任险(驾驶员、乘客各1人)保险金额各20,000元,均有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均为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机动车车上人员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六条规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偿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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