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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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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与杨东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1、关于医疗费的认定。原告在合川区人民医院两次住院治疗共计产生费用27360.13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原告主张的其购买药品的费用共计291.6元,因无证据证实系遵医嘱购买,本院不予支持。故医疗费为273

1、关于医疗费的认定。原告在合川区人民医院两次住院治疗共计产生费用27360.13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原告主张的其购买药品的费用共计291.6元,因无证据证实系遵医嘱购买,本院不予支持。故医疗费为27360.13元。

2、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认定。原告主张按照25216元/年的标准计算。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按照25147元/年的新标准计算,对计算年限以及系数无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按照25147元/年的新标准计算,故残疾赔偿金为50294元(25147元/年×20年×10%)。

3、关于误工费的认定。原告主张误工费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至第一次评残前一日共计236天,共计18880元。被告对标准无异议,但认为误工天数只应计算住院天数。根据原告第一次住院治疗的病案记录之治疗经过及MR诊断报告单显示,原告右胫腓骨上段骨挫伤暂未手术,仅予以了活血止痛、关节腔玻璃酸钠等治疗。第二次住院治疗诊断右膝关节损伤,右膝前叉韧带松弛,右胫骨髁间棘陈旧性骨折,并行手术治疗,出院情况中载明需抬高患肢,逐渐行右膝关节功能锻炼。出院医嘱为术后14天拆线,门诊随访。以上事实证明原告在拆线前伤情还未稳定,尚需功能性锻炼方能恢复。故对原告主张误工时间为236天,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的误工费为18880元(236天×80元/天)。

4、关于交通费的认定。结合原告的伤情以及治疗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400元。

5、关于复印费的认定。原告主张其在合川区人民医院复印病历资料花费63元,加盖了合川区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本院对该项费用予以确认。

6、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认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被告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主张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