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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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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权与张国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另查明,原告于2010年购买了位于合川区南办处南屏路婆婆湾235号1幢5号、21号营业用房并居住于此至今。原告周子权受胡崇海雇请在重庆粮食集团合川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从事装卸搬运工作有五年时间。原告当

另查明,原告于2010年购买了位于合川区南办处南屏路婆婆湾235号1幢5号、21号营业用房并居住于此至今。原告周子权受胡崇海雇请在重庆粮食集团合川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从事装卸搬运工作有五年时间。原告当庭陈述其年收入为35000元至40000元,原告申请证人胡崇海出庭证实原告平均日工资为110元至130元。原告现有被扶养人其母吕国珍一人,于2011年5月与原告一同居住位于合川区南办处南屏路婆婆湾235号1幢5号营业用房至今,扶养人为原告和周子富二人。

再查明,案涉事故车辆川R54996号中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龚信勤,与被告张国义系夫妻关系。该车在被告太保广安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审理中,当事人就原告非医保用药扣除15%已协商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川区中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手术记录单、入出院证、医疗发票、医疗费清单,重庆市合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房屋产权证,合川区南办处望江楼社区居委会、合川区铜溪镇鞍子村民委员会、铜溪派出所证明,证人黄生勇、胡崇海的证词,装卸承揽合同书,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明力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张国义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认定被告张国义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案涉车辆虽登记所有人为龚信勤,但因被告张国义、龚信勤系夫妻关系,该车属于其夫妻共有物,并由其夫妻管理、支配、经营,被告张国义驾驶该车致伤原告构成侵权,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张国义、龚信勤应对原告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事故车辆在被告太保广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仍有余额及双方协商一致扣除医疗费非医保用药15%部分由被告张国义赔付,被告龚信勤对被告张国义赔付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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