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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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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拉法基瑞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还查明,对于“关于解决周清学死亡赔偿的协议会议”和《关于周清XX亡赔偿款支付协议》以及上述两份材料上加盖的“CHONGQINGTHSPECIALCEMENTCO.LTD.重庆腾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印章编号为5003824001221)”印章,在

还查明,对于“关于解决周清学死亡赔偿的协议会议”和《关于周清XX亡赔偿款支付协议》以及上述两份材料上加盖的“CHONGQINGTHSPECIALCEMENTCO.LTD.重庆腾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印章编号为5003824001221)”印章,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上述两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对上述两份证据材料上加盖的印章的形成时间及真伪进行鉴定。后原告提供一份《安全协议》、被告提供《承包协议书》《狮子山办公大楼维修工程合同》作为鉴定的比对样本,原、被告双方对这3份样本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本院委托,2014年12月5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于2015年2月6日作出《关于鉴定书中有关数字错误的说明函》,得出最终的鉴定意见为:1、标称落款时间为2000年10月22日的《关于解决周XX死亡赔偿的协议会议》落款部位加盖的“重庆腾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红色印文与供检的同名样本为同一枚印章所盖。2、标称落款时间为2000年10月13日的《关于周清学死亡赔偿款支付协议》落款部位加盖的“重庆腾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红色印文与供检的同名样本为同一枚印章所盖。3、由于检材与样本印文形成时间在8年以上,无条件采用理化方法测定两者形成的时间差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关于解决周XX死亡赔偿的协议会议》,《关于周XX死亡赔偿款支付协议》,收条,证人证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信息服务中心《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证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印章刻制、查询、缴销证明》,转账凭证、支票和发票,鉴定意见书、发票,《关于鉴定书中有关数字错误的说明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原告与重庆腾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周XX死亡赔偿款支付协议》,虽然在形成时并没有加盖“重庆腾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的印章,但后来的补盖行为是对该协议内容的追认,虽然最终的落款时间为2000年10月13日,但从内容上可以认定该协议与2000年10月22日的《关于解决周清学死亡赔偿的协议会议》是相关联的,故该《关于周XX死亡赔偿款支付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重庆腾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8日更名为重庆拉法基瑞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故应由被告重庆拉法基瑞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承担更名前该公司相应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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