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1999年起在被告重庆拉法基瑞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原名重庆腾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处承包维修和临时用工等业务。2000年10月左右,原告的员工周清学在被告磨机房工作时,因被告机器故障造成周XX当场死亡。2000年10月22日,原、被告双方就周XX死亡一事召开了会议,形成了“关于解决周清学死亡赔偿的协议会议”材料,重庆腾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在该会议材料上加盖了公章[公章为:CHONGQINGTHSPECIALCEMENTCO.LTD.重庆腾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印章编号为5003824001221)]。后双方达成了《关于周XX死亡赔偿款支付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重庆腾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乙方:合川盐井建筑公司根据2000年10月22日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参加的周XX死亡事故的责任及赔偿协商会议的精神,就周XX死亡的责任赔偿以及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一、经周XX死亡事故原因座谈分析,事故责任主要在甲方。二、本次死亡事故的善后事宜,甲方委托乙方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其赔偿金额由乙方负责支付并掌握。三、甲方同意有工程项目时,提供一个500万元的双包工程交乙方施工,将工程合理利润作为周XX死亡事故的责任补偿。四、今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将零星工程,劳务优先发包给乙方。五、乙方应及时处理好周XX死亡赔偿事宜,平息事态。六、违约责任,乙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伍拾万元。七、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盖章生效”,该协议落款时间为2000年10月13日,重庆腾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公章为:CHONGQINGTHSPECIALCEMENTCO.LTD.重庆腾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印章编号为5003824001221)],原告公司也加盖了公章。2000年10月18日,原告向死者周XX的家属赔付了各项费用共计469536元。后原告继续多次在被告处承包劳务等工程。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故起诉来院,其诉请如前。 另查明,重庆腾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原使用的公章为“CHONGQINGTHSPECIALCEMENTCO.LTD.重慶騰輝特種水泥有限公司”(无印章编号),于2008年9月17日更换为“CHONGQINGTHSPECIALCEMENTCO.LTD.重庆腾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印章编号为5003824001221)”印章,同时该公司于2011年4月8日更名为重庆拉法基瑞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