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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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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阳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潘启格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6262号 原告重庆华阳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高阳路1069号,组织机构代码08466394-3。 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晓霞,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6262号

原告重庆华阳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高阳路1069号,组织机构代码08466394-3。

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晓霞,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人事专员,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潘启格,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华阳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启格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必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华阳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晓霞,被告潘启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华阳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24日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单位担任冲压作业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14年10月20日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2015年4月13日,原告公司经过正常面试程序后再次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单位担任单冲作业员一职,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因被告在试用期不合格,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顶撞上司,原告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对被告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并送达给了被告本人签收。被告不服提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特起诉要求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赔偿金2360.11元。

被告潘启格辩称,原告不支付给被告赔偿金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被告没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只是与公司班组长争吵了几句,没有造成什么影响。仲裁裁决结果正确,被告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要求原告按仲裁裁决结果支付给被告赔偿金2360.11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24日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单位担任冲压作业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14年10月20日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2015年4月13日,原告公司经过正常面试程序后再次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单位担任单冲作业员一职,双方重新签订了为期3年(2015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原告将企业的管理办法进行了公示,并组织被告等职工进行了学习。2015年5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以被告在试用期不合格,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顶撞上司为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第八章第6.1.6、6.1.28条对被告予以辞退,同时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将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了被告。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