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风花与付丙银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诉状、身份证复印件、济阳县中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费用明细、住院病历、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住院病历、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诉状、身份证复印件、济阳县中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费用明细、住院病历、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住院病历、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交通费发票及开庭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有争议,本院做如下认定:

关于原、被告双方帮工关系,原告杨风花主张事发当时系为被告付丙银帮忙,帮付丙银在其后拖拉机上装木材下脚料,装车过程中,因被告付丙银操作叉车不当致使叉车侧翻,将站在拖拉机上的原告碰到地上后又将其砸在叉车底下。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1)仁风镇石家码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杨风花在为付丙银装车时,被付丙银的叉车砸伤,伤情特别严重,经村委会调解无法协调的情况。(2)证人候念义、张传政、马兰香的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发生过程及原告为被告帮忙装车情况。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1)村委会不是自然人,村主任不在现场,起不到证明作用。(2)三证人证言互相矛盾,没有录像、照片加以证实,不能确定事实。另外被告付丙银主张被告为原告的丈夫杨连强帮忙,而且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地面上有树墩造成叉车侧翻。原告在货车上看见叉车将要侧翻,便自己跳下货车后,叉车又把原告砸在底下。但被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听取了双方的质证意见后,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下列证据进行审查认证:(1)码头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据法定形式要件要求,且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掌握了解客观情况,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2)证人候念义、张传政、马兰香的证人证言,因三位证人均在事故发生现场工作,目睹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并在第一时间积极参与对原告的救治,了解事故发生的第一手资料,且三证人证言的陈述基本一致,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原告在为被告提供义务帮工期间,因叉车侧翻导致原告堕车并被叉车压在车底下受伤。虽然被告主张其为原告之夫帮工,不存在买卖木材下脚料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不予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