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山东农商行与赵希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159号 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凯洋,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李冬敏,山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159号

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凯洋,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李冬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希美,女,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

被告史长国,男,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

被告许增爱,男,1947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

被告王继平,男,1977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

被告许增彦,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

被告魏尊福,男,1962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

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希美、史长国、许增爱、王继平、许增彦、魏尊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凯洋、李东梅,被告许增爱、许增彦、魏尊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希美、史长国、王继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赵希美在在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风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1月6日至2013年11月5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人逾期利率按借款凭证记载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被告史长国、许增爱、王继平、许增彦、魏尊福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其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11月6日,原告发放贷款,约定到期日为2013年11月5日。借款到期后经我单位催收,借款人及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我单位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应付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24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许增爱辩称:认可担保事实,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的签名是本人所签、手印是本人所摁,但我家庭困难,没有担保能力,被告赵希美有偿还能力,她有房产,只是不还钱,请求法院执行她的房产,而且我认为原告在贷款发放审查及发放后的监督上都应负有责任。

被告许增彦辩称:认可担保事实,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的签名是本人所签、手印是本人所摁,但是当时为被告赵希美借款行为提供担保的有七个人,我认为我只应该承担七分之一的担保责任。

被告魏尊福辩称:认可担保事实,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的签名是本人所签、手印是本人所摁,但是我认为我是为被告赵希美的对象许增峰做的担保,而且许增峰有足够的偿还能力,我才敢提供担保。

被告赵希美、史长国、王继平未答辩。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