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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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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庆会与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梅长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井诗雯,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庆会与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梅长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井诗雯,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庆会与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兆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原告冯庆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波,被告万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智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庆会诉称: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济阳县城纬三路286号幸福泉城尚郡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楼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房屋交付使用后360日内,被告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012年7月初,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书面文件。后经查询得知,该楼盘一直未经相关部门质量验收。2014年11月份,济阳县房管局网站上才公布该楼盘竣工备案的信息,原告查询得知,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10平方米。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房产证。被告向原告交房时房屋未经验收,被告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多收购房款29147.7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250元,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万华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返还购房款应当在办理房产权属证书时多退少补。被告同意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手续。原告所购买的房屋是在2012年7月初交付的,不存在逾期交房,被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有一部分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不应支持。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冯庆会(作为买受人)与被告万华公司(作为出卖人)于2012年5月14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济阳房预许字第(2010)0031号;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幸福·泉城尚郡第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房;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85.77平方米;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2914.77元,金额250000元;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格款按房屋建筑面积与销售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买受人已交房款80000元,其余房款办理银行贷款;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详见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2012年7月初,原、被告双方办理了商品房交接手续。2012年5月24日,济阳县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对幸福泉城尚郡3号楼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文件目录中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公安、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2014年10月22日,济阳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对幸福泉城尚郡1-7号、9-13号、25-28号楼予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另查明,根据本院调取的房屋分户图,原告冯庆会购买的幸福·泉城尚郡第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房的建筑面积为76.33平方米。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收款收据,被告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本院调取的房屋分户图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当事人对以下事项争议较大,本院做出如下分析认定:

一、关于房屋交付条件。

原告主张,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才能交付房屋。该小区是在2014年10月22日才综合验收合格的。不能按被告所讲的实际交付为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