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邵广强医疗费9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邵广强误工费10554.65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邵广强护理费6825.34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邵广强交通费181.82元; 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邵广强财产损失1900元; 六、被告王占国在事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邵广强医疗费11935.46元; 七、被告王占国在事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邵广强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 八、被告王占国在事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邵广强二次手术费8000元; 九、被告王占国在事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邵广强车辆损失24966元; 十、被告王占国在事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邵广强鉴定费2700元; 十一、被告王占国在事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邵广强拖车费600元; 十二、驳回原告邵广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前保全费120元,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原告邵广强负担170元,由被告王占国负担1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殷同华 审 判 员 于昌洋 人民陪审员 王亭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