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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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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广强与王占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用药明细、医疗费票据、济阳价认字(2014)40号价格认证结论书、鲁银司鉴(2014)伤鉴字第16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保单复印件、拖车费收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用药明细、医疗费票据、济阳价认字(2014)40号价格认证结论书、鲁银司鉴(2014)伤鉴字第16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保单复印件、拖车费收据,本院作出的工作笔录、原告邵广强、被告保险公司签署的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王代良驾驶被告王占国所有的鲁NP1599轻型普通货车与姚春波、原告邵广强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作为鲁NP1599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的投保公司,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邵广强、姚春波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王代良予以赔偿。因姚春波放弃向三被告主张权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原告邵广强的各项损失。被告王代良与被告王占国系雇佣关系,作为雇主,被告王占国应当以被告王代良的赔偿责任为限对原告邵广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无责方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是三车连环相撞,其在赔偿原告邵广强各项损失前应扣除鲁AFM029轿车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各分项限额范围内应承担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鲁AFM029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在给定期限内未提出追加鲁AFM029轿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放弃,其可就该部分损失另行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邵广强医疗费9000元(扣除鲁AFM029轿车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1900元(扣除鲁AFM029轿车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按照90.91%(110000元÷(110000元+11000元)×100%]的比例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