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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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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另查明,原、被告之间未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婚后,由四川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原告曾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透支80000元向汽车销售商海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凯美瑞轿车一辆,现所欠

另查明,原、被告之间未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婚后,由四川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原告曾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透支80000元向汽车销售商海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凯美瑞轿车一辆,现所欠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透支款已偿清。原告已将该凯美瑞轿车以133000元价格转卖他人。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处理,原告主张其三张信用卡尚欠47000元债务,被告主张买车时欠他人债务共计110000元未偿还。

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以下有效证据为凭:1、张某某与蔡某某结婚证;2、蔡某睿儿童预防接种证;3、车辆保险卡;4、《担保协议书》(正、副本)、《中国某某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

对于原告提交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表》三份证据,因发生时间在原、被告结婚以前,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提交的符某某出具的《欠条》、中国某某银行单据和四张四川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专用收据,因未提交证据原件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提交的《机动车辆转让协议》,因未提交证据原件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纳。

对原告提交的《担保协议书》(正、副本)、《中国某某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被告质证称《担保协议书》没有日期,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虽然该协议没有署日期,但协议内容与署有日期的《中国某某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能相互印证,该瑕疵不能否认证据的真实性,对于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原告在担保公司担保下在某某银行透支款项买车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育有一子,但孩子出生不久即分居生活至今,且双方均认可感情破裂事实,现原告诉请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以及是否有财产问题需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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