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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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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综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孩子蔡某睿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总计16000元;3、被告欠原告人民币47000元,判

综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孩子蔡某睿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总计16000元;3、被告欠原告人民币47000元,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给原告;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蔡某某辩称,如果被告同意返还110000元则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但原告的举证不足以支持其其他诉讼主张,依法应予驳回。

1、购车时出资84%一方竟是出资16%方的债务人,属颠倒黑白。丰田凯美瑞轿车原车主是张某,2014年5月25日张某、符某某与被告签订“机动车转让协议”,约定购车价格人民币155000元。当天被告依约支付130000元后提车。同年7月1日原告按揭贷款80000元并取出25000元补足车资。不论原告擅自卖车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卖车所得款133000元应按各自出资的比例分配,但客观事实却不然,原告自始至终只字不提自然有其动机。原告主张47000元债权和笼统“以上款计156300元整”目的在于故意转移他人视线,误导法庭以便混水摸鱼。为确保被告合法权益,被告主张减去原告还给符某某的20000元,被答辩人应无条件退还110000元给被告。

二、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被告对原告的按揭贷款依法不负有任何义务。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没有实施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但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随后的按揭贷款发展以及后来擅自卖车这一系列事实都不同程度说明了家庭财产的走向。原告之所以认为“虽然孩子已出生满一岁,但被告从未付过一分钱生活费”并“替其还款2万元”,正是“各归各”的指导思想在作崇。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80000元贷款并无被告的享受权利,担保公司收取的各项费用系该贷款所产生,此义务依法应由贷款受益人即原告承担,原告现拿费用票据找被告支付显然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三、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有法可依。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抚养费的数额原则掌握尚且在800至2000元每月,原告居然要求每月4000元。况且婚姻双方均为无业游民,即便是觅得一份不稳定的散工,在靠文凭生存的年代,也不可能月薪4000元。子女的实际需要是考量抚养费数额的重中之重,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还居其次。那是一个刚满周岁的幼童,若是养其母恐怕多个4000元也无济于事。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在自由恋爱后于2014年5月4日自愿到文昌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4年6月6日生育儿子蔡某睿。婚后,原告张某某发现被告蔡某某在婚前曾有参与吸毒等违法活动的经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自2014年8月开始,双方开始分居,原告带着蔡某睿回娘家生活至今。双方分居期间已有11个月。原、被告双方目前均无固定工作和收入。被告蔡某某为农业户口人员。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在庭审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表示不愿意抚养蔡某睿,蔡某睿应由被告抚养。被告不同意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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