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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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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六保、郑东林诉被告李明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李明杰,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金豪广场六楼)。 负责人戚振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欢欢,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 原告张六保、郑东林诉被告李明

被告李明杰,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金豪广场六楼)。

负责人戚振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欢欢,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

原告张六保、郑东林诉被告李明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六保、郑东林委托代理人张国平、被告李明杰、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欢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六保、郑东林诉称,2012年11月27日9时20分许,二原告乘坐张书正驾驶豫EZ9396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安阳市广顺街元泰清华园小区路口由西向东行驶中,和被告李明杰驾驶的豫EAH29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车损两辆、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李明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原告无责任。二原告受伤后被告送往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13年4月9日原告张六保委托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构成十级伤残。经了解,豫EAH291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张六保医疗费4234元、误工费14178元(3200元/月×4个月13天)、护理费7500元(2500元/月×3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天×15天)、营养费5400元(30元/天×180天)、残疾赔偿金15048元(7524.94元/年×20年×10%)、交通费500元、检查费560元、施救费6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5917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郑东林医疗费515元、误工费32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471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明杰辩称,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被告李明杰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原告的各项赔偿数额有异议,其赔偿数额应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合法合理确定;肇事车辆豫EAH291号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要求被告李明杰承担赔偿责任不当,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我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两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7日9时20分许,在安阳市广顺街元泰清华园小区路口,被告李明杰驾驶豫EAH29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张书正驾驶豫EZ9396号轻型普通货车载原告张六保和郑东林由东向西行驶中发生相撞,造成车损两辆,原告张六保、郑东林受伤的交通事故。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2)第事故1-7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明杰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且未减速慢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书正、张六保、郑东林无责任。肇事车辆豫EAH291号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均自2012年11月18日0时起至2013年11月17日24时止。交强险死亡残疾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