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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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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悦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礼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民初字第33546号 原告北京悦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危改小区二期用地5号住宅楼22层西塔楼2206号 法定代表人陈任合,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月臣,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民初字第33546号

原告北京悦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危改小区二期用地5号住宅楼22层西塔楼2206号

法定代表人陈任合,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月臣,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雷,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北京悦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何礼明,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丹丹,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北京神农金康原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悦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何礼明(以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月臣、张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丹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承接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1号院东区国际(慈云嘉园)小区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该小区5号楼3单元102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34.38平方米。该小区《慈云嘉园业主临时公约》规定,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8元的标准收取物业费,业主每年按入住时间支付下年度物业费。根据上述规定及涉案房屋建筑面积,被告应于每年6月17日交纳下一年度物业费4515.17元。但被告至今尚欠2012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16日三个年度的物业费未付。2013年10月24日我方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2012-2014年度物业费。庭审中因被告同意交费,我方本着对被告的信任当庭撤诉,后被告未履行承诺,没有缴纳物业费,因此导致我律师费和诉讼费的损失。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16日三个年度的物业服务费13545.51元,并赔偿我的律师费损失3000元,诉讼费损失25元。

被告辩称:我是涉案房屋的业主,涉案房屋是我2008年购买,2009年入住的,原告所述的我欠费情况、物业费缴费标准及房屋面积属实。我未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有三:其一、我家2011年11月8日及2012年1月21日两次被盗,在警察调查时没有从物业调出相应的录像,我的房屋又直接面对保安岗亭,我认为我的被盗证明原告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安保义务,与聘用了没有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临时人员有关;其二、原告未给我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原告在2012年、2013年没有给我提供中水的服务,也没有向我们家提供入室服务,我家管道堵了我让原告来修,原告不修,后原告因地下室漏水才来给修;其三、我们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原为上海侨乐公司,对于什么时候换成了原告我不知情。综上,我不同意交全部的物业费,对于2012年到2013年的物业管理费我不同意交纳,2013年到2014年的我同意交50%,2014到2015年的我同意交80%。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涉案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4.38平方米。原告负责为涉案房屋所在的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嘉园小区(以下简称慈云嘉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