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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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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庆与吴付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03时20分许,被告吴付杰驾驶冀AU6996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0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308线夏津县郑保屯镇白马湖镇路口东处时驶入南侧路下,与路灯杆、电缆杆、李维兰的广告牌、郝永后的广告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03时20分许,被告吴付杰驾驶冀AU6996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0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308线夏津县郑保屯镇白马湖镇路口东处时驶入南侧路下,与路灯杆、电缆杆、李维兰的广告牌、郝永后的广告牌、徐磊房屋、李维兰停放在公路下的鲁NTZ716号小型轿车及裴永山的房屋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路灯杆、电缆杆、通讯设备、有限电视设备、房屋及附属设施、广告牌和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夏津大队认定,被告吴付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卫庆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徐磊、裴永山及李维兰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刘卫庆提交证据如下:一、夏津县金信评估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一份,价格评估项目名称:冀AU6996号所撞原告的有线电视等物损。该评估结论书由夏津县交警大队委托,证明原告的损失3730.3元。

二、夏津县金信评估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一张,证明评估费236元。

三、夏津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被告吴付杰承担全部责任。

四、夏津县广播电视台证明一份,证据来源该单位提供。证明的事实夏津郑保屯镇有线电视由原告刘卫庆维护管理。

以上共计3966.3元。要求三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再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人保石家庄长安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

对评估费非正式票据,并且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不予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事实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对价格评估结论书,我司认为该报告属于单方委托,对该报告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需申请重新鉴定,庭下7日内提交书面材料。对电视台出具的证明,该证明显示事故中损害的有线电视设备由刘卫庆维护管理,并未显示刘卫庆是实际所有人,原告的理赔资格请法院依法查明。

被告吴付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于四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同保险公司的意见,但该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被告翔驰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认同保险公司意见,对经济损失、鉴定费用由实际车主吴付杰及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吴付杰提交证据如下: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原件。证明车辆合法有效期间,被告吴付杰属于有证驾驶。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