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9360元、护理费6200元、残疾赔偿金27090.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56150.96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其余损失94797元的30%即28439.10元。 二、被告李娜赔偿原告鉴定费2100元的30%即630元,被告李娜垫付3500元从原告获赔款中扣除。 以上判决第一、二项内容限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被告李娜负担2200元,由原告孟现海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栾福广 人民陪审员 杨金晶 人民陪审员 于 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 员代 琳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