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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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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现海与李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证人潘某某证言:孟现海从2013年3、4月份开至2015年1月份一直干建筑,其余时间因为上冻,无法干活。按天计算工资,活多时一天二百多元,活少时一天一百多。一个月一结算,由我发放工资。没有签字打条,现金结算,统

证人潘某某证言:孟现海从2013年3、4月份开至2015年1月份一直干建筑,其余时间因为上冻,无法干活。按天计算工资,活多时一天二百多元,活少时一天一百多。一个月一结算,由我发放工资。没有签字打条,现金结算,统一集体发放。原告提交的职工考勤表是真实的。

证人孟某某证言:与孟现海一起干混凝土工作,我们系同事关系,我系班长。工作一年大概干十个月左右,如果每天都有活,每天平均工资一百四五。原告提交的职工考勤表是真实的。工资一个月一结算,以前由潘某某发放工资,现在由我发放。考勤表由潘某某制作。工资是在公司支取的。

被告保险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药费应去除医保外用药,伙食补助费过高,请法庭酌定。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误工时间应计算鉴定前一日。原告工资表不真实,没有制表人签字及手印,不认可,护理人员的护理费证据,无单位营业执照、劳务合同及完税证明,原告提供的护理人员银行卡非流水,不能证明因护理减少收入。残疾赔偿金应按19年计算,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不认可。交通费部分票据不应采纳,出租车票据系连号,无法律确定用途。车损无证据证实,不认可。精神损失抚慰金过高,认可1000元,其他无异议。

被告李娜没有发表质证意见,不同意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保险信息表一份,原、被告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依法行驶,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李娜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孟现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医疗费有医院正式单据证实,应予采信,被告保险公司对此有异议,但无反证推翻本证,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误工损失有公司工资表证明及两证人出庭作证,确实充分,予以采信,结合全年出勤情况、行业标准等酌定80元/日。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计算100元/日,护理费证据不够充分,其子孟庆文按城镇居民收入80元/日计算,其妻按护工标准50元/日计算,护理期限计算至评残前一日,因原告61岁,残疾赔偿金计算19年,根据原告伤情及鉴定结论,营养费按30元/日计算,营养期计算60天,后续治疗费依鉴定结论认定为10000元,根据原告伤残情况,精神抚慰金酌定2000元,根据住院时间、地点、伤情,交通费酌定1500元,鉴定费2100元,车损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定,综上,将原告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86897元、误工费9360元(80元/日×117日)、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100元/日×40日)营养费1800元(30元/日×60日)、护理费:住院期间5200元(80元/日×40日+50元/日×40日)、出院后1000元(50元/日×20日)、残疾赔偿金27090.96元(11882元/年×19年×12%)、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2100元,以上共计150947.96元,对此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被告李娜赔偿鉴定费2100元的30%,被告垫付部分按原告自认3500元认定,予以扣除。其余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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