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姜淑栋等与王进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以上损失共计352447.42元。交强险限额内损失113423.6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外损失239023.82元,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191219.05元。被告共计赔偿原告损失304642.65元,另案件诉讼费和财产

以上损失共计352447.42元。交强险限额内损失113423.6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外损失239023.82元,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191219.05元。被告共计赔偿原告损失304642.65元,另案件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7320元应由被告全部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医疗费扣除15%非医保用药,被抚养人刘有银有其他法定赡养人,不应支持扶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应提交劳务合同、有公司财务章的工资表及负责人签字,认可农村标准3人3天计算。火葬场中的花费应计算在丧葬费中,不应重复计算。交通费为加油票据,认可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超过15000元,车损系原告单方委托,车损过高,认可1500元。其他无异议。

被告王进强、贾同学未发表质证意见并提交常晓明驾驶证复印件和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单复印件各一份,其他当事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依法行驶,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本案中,该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常晓明与徐荣元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鉴于徐荣元为非机动车,常晓明为机动车,以机动车一方承担60%责任为宜。被告保险公司对医疗费有异议,无证据证实,应以医院正式单据为准。原告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本案刘有银并非徐荣元法定赡养人,依法不予支持。处理丧葬费用人员误工费结合本案案情死者两个女儿及农村风俗,酌定两人七天,误工标准举证不充分,按城镇居民收入80元/日计算。交通费酌定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5000元,车损有鉴定报告证实,予以支持,鉴定费依单据认定300元,火化费、尸检费等与丧葬费系重复计算,不予支持。综上,将原告损失计算如下:医疗费1423.60元、死亡赔偿金23193元(11882元/年×20年)、丧葬费231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4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120元(80元/日×7日×2)、车损2160元、鉴定费300元,以上共计281236.60元。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60%,按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王世强、贾同学共同赔偿原告鉴定费的60%,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常晓明系雇佣人员,不承担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