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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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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淑栋等与王进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一、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徐荣元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常晓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和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徐荣元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结果。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

一、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徐荣元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常晓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和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徐荣元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结果。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强险限额外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二、徐荣元的身份证复印件,尸检报告、死亡证明;证明徐荣元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死亡赔偿金11882元×20年=237640元,丧葬费23193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三、徐荣元的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单据;证明徐荣元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24小时,花费医药费1423.6元。

四、被抚养人身份证,关系证明,姜兴俊的残疾证明;证明被抚养人刘有银生活费为19907.5元。刘有银系夏津县南城镇朱庙村人,为农村居民,1935年9月9日出生,有子女二人:女儿姜淑栋和儿子姜兴俊。姜兴俊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姜淑栋招徐荣元为上门女婿,对姜淑栋之母尽抚养义务。故此刘有银的被抚养人生活费7963×5÷2=19907.5元。

五、处理事故及丧葬事宜人员的身份证、与死者关系证明、职业证明、误工证明、事发前三个月工资表、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证明误工费9933.32元;处理事故及丧葬事宜人员共计四人,徐晶系徐荣元之长女,德州市德城区占辉瓦罐甏肉干饭馆员工,其误工费为3500元÷30天×20天=2333.33元;徐艳艳系徐荣元之次女,德州市德城区占辉瓦罐甏肉干饭馆员工,其误工费为3500元÷30天×20天=2333.33元;刘占辉系徐荣元之女婿,德州市德城区占辉瓦罐甏肉干饭馆员工,其误工费为3500元÷30天×20天=2333.33元;于百华系徐荣元之女婿,德州市德城区占辉瓦罐甏肉干饭馆员工,其误工费为3500元÷30天×20天=2333.33元;

六、夏津县公安局出具尸体剖验费单据一份;证明徐荣元尸检费600元。

七、徐荣元火化证明一份、火葬场费用单据一宗;证明徐荣元火化场费用7390元。

八、交通费单据一宗;证明交通费500元;

九、车损鉴定报告书一份;证明车辆损失2160元;

十、鉴定费单据一份;证明鉴定费3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