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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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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宝源管业有限公司与三亚天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三亚天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宝源管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11734.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511734.0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2

被告三亚天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宝源管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11734.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511734.0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10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99.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三亚天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绵育

审 判 员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戴应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欣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