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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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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宝源管业有限公司与三亚天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球墨铸铁管、管件及配件供需合同》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球墨铸铁管、管件及配件材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对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球墨铸铁管、管件及配件供需合同》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球墨铸铁管、管件及配件材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对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拖欠货款的金额有异议。涉诉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刘某为收货人,但从实际履行合同过程来看,有部分货物是被告公司其他人收货。被告公司自行制作《工程价款结算单(财务凭证)》确认除刘某外其他人收货系公司行为,且该结算单有被告公司负责人签名确认,另外结算单所列款项均能与原告提供的送货单相印证,因此对《工程价款结算单(财务凭证)》予以采纳,确认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为511734.08元。被告抗辩仅对刘某签名的送货单金额予以认可,其他人签名的金额不予认可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另外,被告抗辩在工程结算后支付欠款的理由,没有合同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且原告亦不予同意,对该抗辩事由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拖欠货款511734.08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涉诉合同约定货款应在收货90天内付清,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且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欠款的损失。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原告请求参照银行利息计算违约损失,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在庭审中,原告主张违约损失的起算时间从结算单做出之日起90天后计算,即2015年2月10日起算,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涉诉拖欠货款的违约损失应以511734.0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5年2月10日开始计算。被告认为不应支付利息的抗辩事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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