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被告金点海南公司不是涉诉《钢材供货合同》的合同相对人,该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是代付行为,不能直接证明该公司是该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合同也没有约定由该公司对合同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金点海南公司抗辩其不应对偿还涉诉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采纳。对原告主张被告金点海南公司对偿还涉诉拖欠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鸿支付拖欠的货款24637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下列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即以77243.4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21日计算至6月20日;127596.4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20日计算至7月20日;289442.4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1日计算至9月20日;386371.4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1日计算至9月30日;336371.4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日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止;246371.4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6日计算至本院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 驳回原告黄某鸿对被告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主张。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00元,原告黄某鸿自行负担3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绵育 审 判 员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邢诒仁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丕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