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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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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鸿与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15)城民二初字第651号 原告:黄某鸿,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利,系原告之父亲。 委托代理人:黄某明,男,汉族。 被告: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成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负责人:

(2015)城民二初字第651号

原告:黄某鸿,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利,系原告之父亲。

委托代理人:黄某明,男,汉族。

被告: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成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负责人:符永恒,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毅,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鸿诉被告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点公司)、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点海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6月30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鸿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利、黄某明,被告金点公司、金点海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鸿诉称:2014年4月16日,原告与金点公司签订《钢材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金点公司的施工项目供应钢材。合同约定,每批钢材收货验收后,于每月20日前结清当月货款;逾期付款,按拖欠货物数量每天每吨10元计算违约金等。随后,原告依约陆续向金点公司提供钢材合计151.78吨,货款合计为586371.4元。截止2014年9月20日,金点公司只支付货款25万元。同年12月6日,金点公司与原告结算货款,确认尚拖欠原告货款336371.4元。2015年2月15日,金点海南公司又支付9万元货款,尚拖欠246371.4元至今未付。金点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金点海南公司负责金点公司在海南的项目管理,且亦向原告支付货款,该公司应对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金点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4637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批拖欠货款相应的钢材吨数为基数,按每日每吨10元计算,自2014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金点海南公司对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金点公司辩称:被告金点公司对原告主张拖欠货款的事实及金额246371.4元无异议,同意返还该欠款。同时,对逾期付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双方当时口约定是原告开具发票后才付款,由于原告未开具相应发票,所以被告不按时付款不构成违约。另外,即使构成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按银行逾期还款的利率上浮30%至50%计算才合理。

被告金点海南公司辩称:涉诉《钢材供货合同》系原告与金点公司签订,被告金点海南公司只是给总公司代付一些货款,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金点海南公司的主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