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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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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鸿与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金点公司签订《钢材供货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金点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提供钢材,该合同第五条约定:“付款方式:乙方(指原告,下同)每次送钢筋到甲方(指金点公司,下同)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金点公司签订《钢材供货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金点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提供钢材,该合同第五条约定:“付款方式:乙方(指原告,下同)每次送钢筋到甲方(指金点公司,下同)工地,甲方验收后,钢筋款以月结的形式付清。(即每月20日前结清当月的钢筋款)”,第六条约定:“违约责任: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且甲方不能向其他供货商购买钢材,若甲方要与其他供货商购买钢材时,甲方必须先付清乙方全部钢材款才能购买。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甲方所欠货款的货物数量每天每吨增加10元”。合同对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条件无约定。随后,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开始依约向被告金点公司工地提供钢材,至同年9月14日止共供应钢材151.78吨,共计货款586371.4元。被告金点公司收货后,先后向原告支付货款34万元,其中有20万元是被告金点海南公司银行代行转帐支付,至今尚拖欠货款246371.4元。

2014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金点公司对涉诉供货进行对帐,并形成《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三亚鲁能山海天项目对帐单》。根据该对帐单,双方确认以下事实:被告金点公司在合同约定收货当月20日前未付的金额分别为,2014年4月20日前77243.4元、6月20日前50353元、7月20日前161846元、9月20日前96929元;9月30日支付5万元,此时结算未付款为336371.4元。在庭审,原告承认被告金点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支付货款9万元。

以上事实,有《钢材供货合同》、《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三亚鲁能山海天项目对帐单》、送货单、银行付款对帐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并经举证、质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金点公司签订的《钢材供货合同》系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金点公司提供钢材,被告金点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是于2014年4月16日至9月14日供货;被告金点公司应于9月20日前按约定付清全部货款,但该公司未按时付清货款。被告金点公司抗辩未及时付清货款的原因是原告没有先行向其开具发票,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将原告开具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条件,且原告亦否认双方事后对变更付款条件另行达成协议,对该抗辩不予采纳。因此,被告金点公司无故拖欠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金点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4637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过高的违约金有损于公平交易。根据当事人达成的《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三亚鲁能山海天项目对帐单》,该对帐单已明确被告金点公司拖欠的货款,此时双方已形成借贷的情形,原告的损失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四倍。涉诉《钢材供货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是按拖欠金额折算成钢材的吨数按日计算,虽然系当事人约定,但该违约金是按累进计算,且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亦超过银行利息的四倍,另外,原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逾期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应认定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被告金点公司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涉诉逾期付款违约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四倍计算,起算时间自每批货物欠款当月20日次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