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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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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少与海南宏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另查,原告离职后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的工资4100元;2、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000元;3、被告支付2014年提成奖金24000元

另查,原告离职后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的工资4100元;2、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000元;3、被告支付2014年提成奖金24000元;4、确认双方于2010年7月26日至2014年12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2月6日,作出的三劳人仲裁字(2015)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申请人陈某少自2010年7月26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与被申请人海南宏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海南宏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应支付申请人陈某少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1日的工资4100元;3、驳回申请人陈某少的其他仲裁请求。”。随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1日的工资4100元,原告在庭审中当庭撤回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另外,原告中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只按每月工资3000元及四年工作时间相应的四个月工资计算。

以上事实,有三劳人仲裁字(2015)XX号仲裁裁决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综合管理及考核办法》,手机短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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