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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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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之与居明飞、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居明飞辩称:一、对其与施行之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及施行之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其支付了施行之医疗费约14000元,如有必要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二、施行之诉请赔偿的各赔偿项目的标准过高,经重新鉴定施行之伤残拾级,

居明飞辩称:一、对其与施行之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及施行之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其支付了施行之医疗费约14000元,如有必要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二、施行之诉请赔偿的各赔偿项目的标准过高,经重新鉴定施行之伤残拾级,故应调整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施行之系农村居民,不符合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予以赔偿;三、本案是个人之间的劳务纠纷属一般侵权,施行之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其存在过错,居明飞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其以个人名义雇佣施行之从事劳务,不清楚事发工程段是否属于第二道路排水公司的承包施工范围。

居明飞提交如下证据:一、许戈制作的考勤表8份、工资表3份、施工日志3页,马鞍山市天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施工机械一直闲置停放在马鞍山市天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施工,施行之于2013年6月起在其处工作;二、贺孟杰、施万东出具的书面证言各一份,证明居明飞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没有施工,施行之于2013年6月起在其处工作,施行之在居明飞工地上工作期间每天都回家;三、与贺孟杰的调查笔录一份,贺孟杰陈述2013年12月30日下午,施工结束后摊铺机驾离施工现场准备停放,放熨平板时看到施行之过来便喊“我放了”,突然听到施行之喊压到脚了。证明施行之有过错,施行之受伤时不是在整理工具箱;四、安徽江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鉴定施行之伤残等级为十级,支付鉴定费700元。

第二道路排水公司辩称:其与施行之没有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施行之向居明飞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己受损,应根据施行之与居明飞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未与居明飞签订分包协议,也与居明飞无任何关系,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意见同意居明飞的陈述。

第二道路排水公司未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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