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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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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二、当涂县姑孰镇鑫苑小区8栋201室住房一套、当涂县姑孰镇鑫苑小区8号楼01号储藏室一间由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共同使用,黄金项链一条、新蕾牌电瓶车一辆归原告王某甲所有,当涂县姑孰镇鑫苑小区8栋201室住房内的

二、当涂县姑孰镇鑫苑小区8栋201室住房一套、当涂县姑孰镇鑫苑小区8号楼01号储藏室一间由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共同使用,黄金项链一条、新蕾牌电瓶车一辆归原告王某甲所有,当涂县姑孰镇鑫苑小区8栋201室住房内的空调三台、冰箱一台、追梦鸟牌电瓶车一辆归被告王某乙所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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